最高人民法院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三位恶徒伏法彰显司法“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三位恶徒伏法彰显司法“零容忍”
---澳门法治报深度解析:从三起死刑案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与实践防范
【本报讯 记者 许晓宇 吴永浩】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赵某、王某某、陈某某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凸显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更为全社会敲响防范性侵犯罪的警钟。本报结合普法视角,从法律适用、犯罪特征及社会共治三方面深度解读案件背后的法治意义。
一、犯罪情节恶劣,死刑判决彰显刑法威慑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强奸妇女、幼女多人”“情节恶劣”“轮奸”等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次三名罪犯的犯罪行为均符合多项加重处罚情节:
罪犯赵某:利用非法培训机构实施团伙虐待与性侵,强奸8名未成年人(含3名幼女),并故意伤害、诈骗,构成恶势力犯罪;
罪犯王某某:冒充导演诱骗胁迫9名未成年女性(含7名幼女),长期实施性侵与猥亵;
罪犯陈某某:潜入学生社交群,强奸幼女且纠集他人轮奸,致被害人身心严重受损。
法院认定三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死刑,严格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强度”打击。
二、犯罪手段升级:警惕网络与“熟人”伪装陷阱
三起案件暴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征,亟需家庭、学校及社会高度警惕:
利用机构监管漏洞实施控制
赵某依托非法“成长教育基地”,以体罚、拘禁形成心理控制后性侵,暴露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教育”为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此类机构应被依法取缔。
网络虚拟身份成犯罪工具
王某某利用社交媒体冒充导演,陈某某伪装同龄人潜入学生群,均反映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实施犯罪。《网络安全法》明确平台需履行信息审核义务,若发现违法内容未及时处理,将承担法律责任。
“渐进式操控”突破心理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犯罪分子常以诱骗、施压、胁迫的“三步策略”逐步操控未成年人。家长需关注子女行为变化,学校应加强性教育与反胁迫技巧培训,帮助未成年人识别风险。
三、普法提示:构筑“六位一体”保护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防范性侵需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主体协同发力:
家庭与学校: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打破“谈性色变”观念,通过绘本、讲座等形式开展适龄性教育,教导未成年人拒绝不当身体接触、保护隐私信息;
网络平台:强化实名认证与内容审核机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交群组增设风险预警功能,及时封禁可疑账号;
监管部门:严查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建立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排查;
司法实践:持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性侵案件优先立案、快速侦办,避免二次伤害。
四、澳门视角:跨境协作与法治经验借鉴
澳门作为“一国两制”重要窗口,可依托《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打击电脑犯罪法》等本地立法,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细则。同时,深化与内地司法协作,共享性侵犯罪数据库,阻断犯罪分子跨境流窜作案可能。
宣示
三名罪犯伏法是对正义的庄严宣告,更是全社会共同行动的起点。唯有凝聚法治共识,织密保护网络,方能守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让每一个孩子沐浴阳光、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刘良燕 卢前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