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歲耄耋老人討債 險被誣成階下囚 投訴茂名法官枉法亂判葫蘆案

 

 

讀者來信

101歲耄耋老人 險被誣成階下

投訴茂名法官枉法亂判葫蘆案

編者按本報設立讀者來信專欄,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一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的媒體平臺,歡迎讀者朋友們來這裏講述你們的故事,也歡迎對這些故事意見和建議有異議的讀者來電來稿提出反駁。真理不辨不明,讀者的意見並不能代表本報的意見,我們是中立客觀的歷史記錄者,只為公平正義搖旗呐喊、歡呼鼓勁。我們堅信:講好中國故事,發出正義聲音,這是歷史賦予我們媒體人的神聖使命客觀公正報導社會現狀,也是我們媒體人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本報將繼續關注讀者反映問題的後續處理結果。

 

澳門法治報編輯部:您好!

我是盧秀瓊,今年101歲(實際出生年份1924年),現住廣東省茂名市。因追索借給茂名市良X石化有限公司的292.5萬元本金及利息,我經歷了6年漫長的訴訟煎熬,目睹了茂名市兩級法院(茂南區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部分法官枉法裁判的全過程。如今,我雖已至耄耋之年、疾病纏身(20257月因訴訟壓力突發心梗,住院搶救72小時),但仍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現將事件經過、法律分析及訴求陳述如下,望借助媒體監督推動司法公正。

            

一、事件經過:292萬借款糾紛,6年訴訟陷入“司法泥潭”​

我從2009年起陸續借給X公司292.5萬元,用於支持其經營。20183月,X公司股東X(香港籍)、梁X華(我兒子)、吳X諺、孫X因經營分歧簽訂《使用權代理協議》,明確X退股撤資470萬元,放棄公司所有權益及經營管理權,並於2018412日由公司加蓋公章再次確認該協議效力。

然而,X退股後不久就虛構“遺失公章、印鑒”的事實,騙取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區分局證明,重新刻制公司公章。股東吳X諺於20189月向茂南區公安分局報案X違法刻章,但公安機關未予受理,導致矛盾持續激化。

因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無法正常經營。2019710日,我與梁X粵、梁X、賴X華、章X5名債權人向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X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92.5萬元及利息。原告提交了借據、銀行轉賬記錄、公司財務人員證言等完整證據鏈,被告代理人在庭審中未提交任何證據

五宗案件立案時,立案庭因為梁X盧秀瓊兩起案件訴訟標的較大作為普通程序審理,陳X任審判長,法官康X麗及人民陪審員易XX為合議庭成員另三個案件事實簡單清楚,立案庭按照簡易程序分配康X麗法官獨任審判,在沒有任何需要轉換程序的情況下,陳X利用其庭長職務,藉口案情複雜將三個簡易程序案件全部轉換為普通程序,統一由陳X任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第次合議案件,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應當認定支持,陳X藉口工作變動,變更合議庭成員,用與陳X多次合作的何XX法官換下了人民陪審員易XX

案件經過開庭審理,原告的證據確鑿,借貸事實簡單清楚,但被告訴訟代理人在庭上拒不承認借貸事實,並且強調原告持有的借據加蓋的公章與被告公章不一致被告持有的是改刻公章,當然不一樣);同時在沒有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虛假陳述,否認借據上的經手簽名人員是被告公司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原告代理人要求審案法官詢問被告代理人明確回答——其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出納是誰便可查清事實,X沒有這麼做,反而采信被告代理人陳述,最後以合議庭二比一結果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我上訴至茂名中院。體曝光一審錯判,二審合議庭(陳X奕、陳X何法官)不得不裁定發回重審,錯誤追加香港籍被告法定代表人X生個人為第三人(無法律依據)。

2021年重審立案後,因X為香港籍,茂南區法院以“涉外管轄”為由將案件移送茂名中院。茂名中院“原告涉嫌虛假訴訟、侵佔財產”為由,將5宗民事案件全部刑事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了笫一次事程序。我活了上百歲,第一次成了刑事犯罪嫌犯;還好公安機關受移送案調查後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明確表示“借貸關係清楚,無犯罪事實”。

2023年,我與債權人X華、賴X第二次又分別起訴至茂南區法院,承辦法官李X洲在作出的判決書中漏洞百出: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前後矛盾(X”與“孫X”混用)、訴訟參加人XX全程旁聽庭審(有庭審錄影為證)卻記錄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判決書錯別字達數十處(如將“292.5萬元”寫成“29.25萬元”),判決駁回三案原告全訴訟請求

而同期在珠海香洲區法院起訴的(該案原一審曾經同樣在茂南區法院起訴的原告X粵、章X因為對茂名法環境失去信心,到珠海香洲區法院重新起訴原告不同,被告相同,案情一模一樣,僅金額不同),因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最終獲全勝。兩地法院對同一案情的截然相反判決(典型同)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暴露了茂名法院存在的嚴重問題——法官涉嫌枉法判!

            

二、法官涉嫌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本案中:

1X作為一審審判長,濫用職權變更合議庭成員、涉嫌操縱合議結果,將本應支持原告的案件全部駁回,涉嫌“故意枉法裁判”;

    2X奕、X作為二審主審法官,明知《使用權代理協議》已切斷X與公司經營關聯(2018316日協議明確“茂名X一切經營活動與X無關”,2018412日公司蓋章確認),卻故意曲解協議內容,采信X代理人的虛假陳述依法核實被告公司管理人員身份,亂追加笫三人,故意延長審理

3X洲作為二次起訴一審的主審法官,出具的判決書程序實體錯漏百出(如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混用、關鍵當事人“未到庭”卻旁聽庭審),且與珠海法院同案判決結果矛盾,涉嫌“枉法裁判”。            

            

三、訴求:嚴懲違法者,還司法公正

作為百歲老人,我一生節儉,將積蓄借給X公司本為支持企業發展,卻因司法不公血本無歸。這是我養老金,我在乎“錢能否要回”,但不能容忍司法被“金錢”“權力”腐蝕。現提出以下訴求:

1徹查司法腐敗,追究涉案法官涉嫌職務犯罪責任:

請求媒體公開報導,推動有關部門介入,查明事實,對相關法官(X、李X洲、陳X奕、曾X海、陳X何等)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問題予以調查督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對孔X生涉嫌職務侵佔案進行法律監督,查明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X涉嫌偽造公章、職務侵佔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但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其他股東權益,且導致民事案件長期拖延。請求檢察機關依法重新審查X案件,若確屬“證據不足”,應公開說明理由;若存在“以罰代刑”“選擇性執法”,希望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注老年人權益,推動司法改革:

我已至耄耋之年,訴訟耗盡心力,望媒體呼籲司法機關對老年當事人給予程序便利(如優先審理、上門聽證),避免“遲到的正義”成為“永遠的遺憾”。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黨中央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我的遭遇絕非個案,它折射出部分法官“知法犯法”的亂象,更傷害了群眾對司法的信任。

對此,我已經向中央巡視組反映相關案情,懇請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推動查明事實真相,嚴懲違法者,還司法一片淨土!

期待貴報的關注與回應!

投訴人:盧秀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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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9-0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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