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鞅法制思想:文明转型中的制度突破与永恒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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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海星(澳门法治报评论员、经济学博士)

 

【原文】 “卫鞅亡魏入秦,孝公以为相,封之于商,号曰商君。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 。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后,莅政有顷,商君告归。人说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国危,左右太亲者身危。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雠也,愿大王图之。’商君归还,惠王车裂之,而秦人不怜。”

 

【启示】这段《秦策·卫鞅亡魏入秦》中的记载,为我们勾勒出商鞅充满传奇与悲壮色彩的人生轨迹。卫鞅在魏国不得重用,辗转来到秦国,得到秦孝公的赏识,开启了一场深刻影响中国历史进程的变法。他推行法令雷厉风行,公平无私,即使太子犯法,也严惩其师,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短短一年,秦国社会风气大变,治安良好,军事力量强盛,令诸侯心生畏惧。秦孝公甚至在病重时,欲禅让王位给商鞅,足见对其信任。然而,秦孝公去世后,商鞅失去了最大的政治靠山,新君惠王在旧势力的挑唆下,将商鞅车裂。但商鞅虽死,其法未败,秦国沿着他铺设的道路继续走向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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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亡魏入秦:战国裂变中的制度选择与文明转向

 

《秦策》中"卫鞅亡魏入秦"的记载,绝非简单的个人仕途转折,而是战国中后期"制度竞争"的关键节点。当其时,周室衰微,七雄并立,诸侯之争已从"争霸"转向"灭国",背后实质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竞赛。魏国虽有李悝变法、吴起强兵,却仍未突破"贵族政治"的桎梏——卫鞅在魏不得重用,恰因魏国权力结构仍被公室、世卿把持,新兴变法力量难以扎根。

 

秦孝公"发愤强秦"的求贤令,本质是一场制度革命的邀约。秦国地处西陲,"与戎狄杂处",既无中原诸国的礼乐传统束缚,也缺乏成熟的贵族势力盘根错节,这为商鞅变法提供了"制度空白优势"。当孝公"以卫鞅为相,封之于商",实质是将秦国变成了法家制度的"试验场":"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这不仅是执法原则的突破,更是对"刑不上大夫"的贵族法传统的彻底颠覆——太子犯法"黥劓其傅",以极端方式宣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宣言,这种突破在同时期的古希腊(梭伦改革虽废债务奴隶制,却仍保留贵族特权)、古印度(种姓制度固化身份)文明中,均属罕见的制度勇气。

 

一年而"道不拾遗,兵革大强",揭示了制度效能的核心逻辑:当法律从"贵族工具"变为"国家公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与组织动员能力将产生质的飞跃。秦孝公欲传位于鞅而鞅"辞不受",更印证其并非权力投机者,而是制度理想的践行者——他的目标是构建"法大于权"的治理体系,而非成为新的权力垄断者。这种对制度本身的忠诚,使其超越了同期各国的"术治"实践者,成为真正的"法治建构者"。

 

二、变法深改:从"制度碎片"到"体系重构"的文明突破

 

商鞅变法的本质,是将秦国从"封建领主制"改造为"中央集权的科层制国家",其每一项改革都指向"国家能力建设"的核心命题,在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至今仍具启示。

 

(一)经济革新:产权革命与国家汲取能力的奠基

 

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绝非简单的土地分配调整,而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系统性的产权制度革命。从制度经济学看,明确的私有产权界定(允许土地买卖)降低了交易成本,激发了农民"深耕易耨"的生产积极性——这与诺思强调的"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核心"形成跨时空呼应。相较于同时期雅典的"土地国有+分配制",商鞅的土地私有更能释放个体活力,使秦国粮食产量在十年间实现翻倍,为其"耕战"战略提供了物质基础。

 

"重农抑商"需置于战国"生存竞争"语境下审视:当各国以"灭国"为目标,粮食储备与人口数量直接决定国家存续,抑制商业(当时多为奢侈品贸易)实质是将资源优先配置于生产性领域的理性选择,类似战时经济的"资源集中原则"。而统一度量衡,则是国家标准化治理的开端——通过统一"尺、斗、权",秦国实现了税收计量、商品交换的标准化,降低了跨区域交易成本,这与近代欧洲"度量衡统一"推动国内市场形成的逻辑完全一致,是中央集权国家整合经济空间的必由之路。

 

(二)政治军事变革:从"身份政治"到"绩效政治"的转型

 

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打破了"血缘决定身份"的贵族政治逻辑,建立了"军功决定地位"的绩效激励体系。从人类行为学看,这正是通过"正向激励"重塑个体行为:普通士卒只要斩敌首、立战功,即可"授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这种"可预期的回报"将士兵的战斗热情转化为可量化的军事效能——秦军由此从"被动服役"变为"主动求战",这与现代组织行为学中的"目标-激励-绩效"模型高度契合。

 

推行县制是中央集权的制度创新。将全国划分为三十一县,县令由国君直接任免,彻底取代了"分封制下领主自治"的模式,使秦国成为"政令直达郡县"的科层制国家。政治学家迈克尔·曼提出的"基础性权力"(国家渗透社会并实施政策的能力),在商鞅变法中得到早期实践:秦国通过县制实现了对土地、人口、税收的直接控制,其"基础性权力"远超同期的齐、楚、赵等国——这也是秦国能持续动员资源、打赢长平之战等持久战的根本原因。

 

连坐法则体现了社会控制的成本逻辑。在信息不发达的战国时期,通过"邻里相纠"实现社会监督,以最低成本解决了"国家监控能力不足"的问题——从博弈论看,连坐制将个体违法成本转嫁于群体,迫使邻里形成"互助守法"的合作均衡,短期内快速实现了"道不拾遗"的社会秩序。但这种"高效控制"也埋下隐患:过度依赖惩罚机制,弱化了道德自觉,为后世"秦法严苛"的争议埋下伏笔。

 

(三)社会文化改造:从"礼治"到"法治"的观念革命

 

强制分户("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不仅是增加税收与兵源的手段,更是打破宗族聚居、塑造个体公民的尝试。通过拆分大家庭为核心家庭,秦国弱化了宗族对个体的控制,使国家直接掌握编户齐民——这与雅典梭伦改革"解负令"打破贵族对依附民的控制,具有相似的制度目标:将个体从传统社群中解放出来,成为国家直接治理的"公民"(秦称"黔首")。

 

"焚烧儒家经典"需辩证看待:在变法语境下,儒家"法先王""议礼乐"的思想与法家"不法古、不循今"的变革逻辑直接冲突,焚书实质是清除制度变革的思想障碍。商鞅并非否定文化本身,而是反对"以文乱法"——他主张"以法为教",是要将法律变为全民共识,这种"思想统一"在战国纷争时代,是确保变法不被旧观念消解的必要手段,类似近代日本"明治维新"中"脱亚入欧"的思想转型,虽有激进性,却为制度落地扫清了认知障碍。

 

三、以身殉法:制度变革者的宿命与超越

 

商鞅之死,是制度变革中"新旧博弈"的必然结果。秦孝公去世后,旧贵族势力(以公子虔为代表)反扑,其攻击理由极具代表性:"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这实质是质疑商鞅变法"架空君权",触动了新君秦惠王的权力安全感。而"商君固大王仇雠"的挑拨,则利用了惠王为太子时受商鞅惩戒的旧怨,最终促成"车裂之刑"。

 

但"秦人不怜"的记载,并非民众否定变法,而是商鞅的"法治"仍停留在"他律"层面:连坐制、重刑主义虽能"强服之",却未形成"认同之"的文化基础。这揭示了一个永恒命题:制度变革若仅靠强制力,缺乏价值共识支撑,变革者终将成为新旧矛盾的牺牲品。

 

然而商鞅之死的意义,远超个体悲剧。他"辞不受"孝公禅让,证明其追求的是制度存续而非个人权位;他明知惠王继位后自身难保却仍返回秦国("商君告归"后又"归还"),实质是用生命践行对法治的承诺。这种"杀身成仁"并非儒家式的道德殉道,而是法家式的制度殉道——他以最惨烈的方式宣告"法之尊严高于个体生死",使秦法突破了"人亡政息"的周期律。正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言:"商君虽死,其法已深入秦人之骨髓,秦之强自此成不可逆转之势"。

 

从哲学视角看,商鞅的选择体现了"存在先于本质"的价值自觉:他通过捍卫变法的行动,定义了自身作为"制度建构者"的本质意义。相较于同时期古希腊"诡辩学派"追求个人智识扬名,商鞅的生命价值与秦国的制度未来绑定,实现了个体存在向文明意义的超越——这种超越,使他成为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为制度而死"的思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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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越时空的对话:商鞅法制精神的现代启示

 

商鞅的法制思想,绝非"古代标本",而是蕴含着国家治理的底层逻辑。从多学科视角审视,其对现代法治建设、国家能力构建、制度转型均具深刻启示。

 

(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治社会化的古今路径

 

商鞅强调"法必明,令必行",核心是法律的确定性与普及性。"以法为教"要求法律从"官吏工具"变为"全民常识",这与现代"普法教育"的逻辑一致——唯有民众知法,才能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基础;"以吏为师"则强调执法者需先懂法、模范守法,这对当代"建设法治队伍"具有直接启示:若执法者凌驾于法之上,"法治"终将沦为"人治"的幌子。

 

商鞅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差异,在于其缺乏"权利保障"维度:商鞅之法是"强国之法",核心是"治民"而非"限权";现代法治则以"限权"为核心,通过约束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但两者的共性在于对"法律确定性"的坚守——商鞅"赏不私亲近,罚不讳强大"的公平原则,仍是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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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变革的"商鞅启示":从历史到当代

 

1. 产权与激励:经济活力的核心密码

商鞅的土地私有改革表明:清晰的产权界定+可预期的收益保护,是激发经济活力的关键。这对当代改革仍具启示:无论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本质都是通过产权制度创新释放个体创造力——正如商鞅时代"耕者有其田"激发农民热情,当代"创新有其利"才能驱动科技进步。

2. 国家能力与治理效能:集权与分权的平衡

商鞅通过县制强化中央集权,实质是提升国家"基础性权力"。现代国家治理同样需要"有效集权":在国防、外交、全国性市场建设等领域,中央需有足够权威;但在民生服务、地方创新等领域,需适度分权——商鞅变法的教训在于过度集权(连坐制、重刑)导致社会弹性不足,这提示当代治理需在"有效集权"与"社会活力"间寻求平衡。

3. 制度移植与本土化:变与不变的智慧

商鞅变法立足秦国"戎狄之风"的国情,拒绝照搬魏国制度(如未完全沿用李悝《法经》),而是结合秦人的"重实利、轻礼乐"特质设计制度(如军功爵制更强调物质奖励)。这对当代法律体系建设极具启示:移植外来法律(如大陆法系规则)时,需与中国"熟人社会""情理法交融"的文化传统结合——正如商鞅将法家思想与秦地民俗结合,当代法治建设也需在"普世原则"与"本土实践"中找到契合点。

4. 激励与约束:人类行为的制度引导

从人类行为学看,商鞅变法的核心是通过"奖励(军功)+惩罚(连坐)"塑造行为模式。这对当代社会治理的启示在于:制度设计需符合"趋利避害"的人性规律——如信用惩戒代替强制执行,正是利用"声誉损失"(隐性成本)引导行为,比单纯强制更具长效性;商事与民事案件分道裁判,则是根据"商事重效率、民事重公平"的行为差异制定规则,更能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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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明视野下的商鞅:东方法治的源头与世界意义

 

将商鞅置于世界文明史维度审视,其法制思想展现出独特价值。与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对比:梭伦改革以"中庸"为原则,通过"解负令"调和贵族与平民矛盾,最终走向民主制;商鞅变法则以"激进"为路径,通过强化国家权力实现制度重构,最终走向中央集权制。两种路径虽殊途,却共同回答了"如何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这一文明命题——古希腊探索"公民自治"的法治,商鞅探索"国家主导"的法治,恰是人类对"法治"多样性的早期实践。

 

商鞅变法塑造的"中华法系",更成为东亚文明的制度底色:日本大化改新借鉴秦制"班田收授法"(类似井田制废除后的土地分配),朝鲜高丽王朝效仿"郡县制"强化中央集权,越南李朝以"连坐法"维护社会秩序——这些均表明,商鞅开创的"以法立国、中央集权"模式,构成了东亚"儒家文化圈"外的另一层制度基因。

 

在当代全球治理中,商鞅的启示更显珍贵:当发展中国家面临"国家能力不足"的困境(如无法有效征税、提供公共服务),商鞅变法中"通过制度创新强化基础性权力"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当法治建设面临"法律纸面化"难题,商鞅"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的实践提醒我们:法治的关键不在"立法多寡",而在"执行力度"。

 

商鞅已逝,但其法制思想如穿越时空的光束:它照见了制度变革的艰辛,也揭示了文明进步的密码。在当代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既要汲取商鞅"以法为教"的普及智慧,也要超越其"重刑轻德"的局限——让法律成为"权利的保障"而非"控制的工具",让法治不仅是"强国之基",更是"民生之福"。如此,商鞅的法治之光,才能真正照亮现代文明的前路。

 

责任编辑  吴永浩 

 

创建时间:2025-08-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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