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下的冤魂:陆丰派出所所长堂侄施暴案六年未解的法治黑洞

 

编者按:近日,广东陆丰“派出所所长堂侄施暴案”成为广受关注的舆论热点,各大网媒、自媒体纷纷转载跟进。究其根由,无疑是因为报道中所陈述的部分地方权力者明目张胆的包庇与乱作为触及了网民群众善良的底线,亵渎了人们对今日中国的法治精神的信仰。

编者未经实地调查,难以明断是非曲直。但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事件做出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程序违法:

1、证据管理程序虚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扣押物证需制作清单并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依法派出所接受监控硬盘后就对其负有保管责任,本案中派出所保管期间造成监控录像灭失,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1条关于证据保管的规定。

2、回避程序虚置:派出所所长作为关联人未在知情后及时依法主动回避,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其后的“避嫌”声明实质构成对侦查权的自我授权,形成“自己调查自己”的悖论。

3、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程序违规及效力存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我国公民申报死亡及户籍注销程序的核心法律基础,由得到授权的医疗机构负责救治的职业医师依法在调查核实(死亡)后签发,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三次变更,暴露出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的程序可能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若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而死者亲属对死因提异议后900天等不来尸检,本案死亡医学证明书涉嫌程序违法,其法律效力存疑。

以上程序违法的可能性只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的合理推测,是否属实,应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深入调查。

二、伪造证据:

1、死亡医学证明书涉嫌伪造证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在用于公民申报死亡及户籍注销程序时属于民用医学资料,但当死亡原因涉及刑事犯罪时,死亡医学证明的造假就可能涉嫌伪造司法文书证据。

2、司法鉴定涉嫌造假:由医学鉴定确定的原始损伤与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巨大的差异(脑挫裂伤→轻微伤),很多网友都认为是司法鉴定造假,但也可能是作司法鉴定时死者的伤口已经有所好转导致的误差,如果是这样就构成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3.2条“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的原则,属于程序违法;如果不是则司法鉴定涉嫌造假。

 

三、侦查、公诉与判决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死亡原因:本案中侦查、公诉与判决是否存在问题?问题在哪里?因为缺乏相关证据及判决书,难以深究。但编者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概率很大。因为有报道提及,“2025425日,陆河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记者从陆丰市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案件核心问题是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也就是说,一直到现在,民事诉讼中依然不能确认死者的死亡原因。这就奇怪了。因为在该案的刑事审判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必须查清的事实,因为这关系到施暴者的罪名确定及量刑轻重,寻衅滋事的“轻微伤”到“轻伤”“重伤”,乃至于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死等不同情况下的罪刑适用,是可以从不构成犯罪到无期徒刑的。该案的刑事审判既已生效,就必然是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做出了认定,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难以定罪定刑。既然到现在陆丰市有关部门还认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是核心问题,说明他们已经觉得刑诉关于死亡原因的认定可能出了问题!

2、刑罚畸轻:如文中所述,案件拖延至2022年才刑事立案,施暴者最终仅以“寻衅滋事罪”轻判1.5年刑期。未涉及故意伤害致死的情节,引发量刑过轻质疑。如果按照无故暴力伤害的情节,属于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对比《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的规定,本案量刑明显偏离公众预期。

本案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若司法程序无法彻底廓清权力干预的阴影,则“法治黑洞”恐将持续吞噬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破解的关键,在于直面公众质疑,通过公开的审判程序、公正的判决及详细释法说理重建公众信任。

从某种意义来说,本案不仅是个人悲剧,更是基层法治生态的试金石。王某某家属六年的艰难维权,拷问着每一起“特事特办”背后的制度漏洞,也呼唤一场更深层的司法系统自我革新。

 

 

责任编辑 许晓宇

 

创建时间:2025-04-29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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